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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借贷还款纠 纷,原告所在地法 院有管辖权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5-1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民间借贷纠 纷中,有越来越多的原告选择在其住所地法 院 起 诉借款人偿还借款。这种管辖选择,对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较大帮助,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
然而,在这种管辖方式下,由于许多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民居住地不在受诉法 院本地,因而由原告所在法 院管辖的方式,会给受诉法 院带来在跨域送达、跨域执行等方面的麻烦和诸多不便,这无疑加了诉讼司法成本。如此,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法 院告知当事人去被告所在在地法 院 起 诉,以减少对这类案件的受理。
那么,就民间借贷纠 纷而言,诉请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在其所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 院 起 诉,其住所地法 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编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和收集。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对该问题便可得出恰当的判断结论。
1.《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 法 院管辖。”
2.《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以下结论:对民间借贷纠 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 院 起 诉,其所在地法 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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