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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

某坤与深圳联德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8-06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2020)黔0121民初2284号

原告陈某坤,男,19**8月**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洪建、黄卫忠,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德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园社区林果所9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56316T。

负责人夏小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陈青松。

委托代理人张永凤,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华,男,19**9月**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陈某坤与被告深圳联德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段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合计145079.47元;2、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8月15日前赔付原告陈某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病历复印费等共计125000元;

二、原告陈某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坤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韦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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