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4年3月,梁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设备维修员,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2月18日,梁某在维修中发生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梁某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梁某承认自己有违规操作行为,但认为自己在公司已连续工作达15年,还有3年就要退休了,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予理会。梁某便申请仲裁,要求裁定物业公司与他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本案中,梁某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限制。
因此,梁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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