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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车被撞致同车人死亡 监护人被判担责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30

时至暑期

家长们更要重视

对小孩的安全教育

一旦发生事故

轻则小伤小闹

重则家破人亡


2020年11月一天


李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与前方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公路的李某乙(12岁)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车上搭乘12岁的受害人李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丙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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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大队认定


李某甲与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支付了9万元给受害人亲属。


其他损失因各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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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该案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虽然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保险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李某乙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李某乙的监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所以李某乙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乙监护人向受害人父母支付赔偿款2723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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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说不完,时刻小心理当然。


不下河,不遛弯,马路中间不能窜。
不玩火,不玩电,不能用手触电线。


不追逐,不打闹,车辆靠近早避身。

倡保险,促平安,安全知识记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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