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
内容
姓名
手机

最新动态 

>
新闻资讯

看过来!一文读懂保证责任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03
  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通常需要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担保,“保证”是较为常用的一种形式。《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
  《民法典》明文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认为保证合同成立。
谁不能担任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说,就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较原《担保法》的该项规定,《民法典》作出了调整,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约定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通常认为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般保证;
约定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通常认为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必须先请求债务人清偿后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该条规定有以下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期限限制吗?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PS: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了债权债务的内容,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的,除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债务人外,还应当通知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移债务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是保证吗?
  实践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通常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通常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通常认定为保证。
一笔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怎么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2.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是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内容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 文章来源 黔微普法 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请来电告知

联系我们

*
留言内容
姓名
手机


名称:贵州致之祥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网址:www.chlssws.com     http://18083608862.wangid.com黔ICP备19006354号-1
咨询热线:18786609287 /  18786609287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
  访问统计:  浏览总量286186次 /今日浏览71次 即时通管理  后台登录 Powered by WangID 驰通集团   触屏版电脑版 本站已支持 IPV6

免责申明:本站点部分内容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站点负责人,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