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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 住房公积金也能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24

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大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力度, 12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管理处召开联席会议,就《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沟通协商。自治区高级法院兵团分院、兵团公积金管理部列席会议。


《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区法院有400余件执行案件,通过查找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行到位,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的施行,让符合条件的胜诉当事人拿到了真金白银,解决了执行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两家单位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增进了共识、增强了合力,为后续《指导意见》运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自治区高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1日联合下发《指导意见》,明确了“被执行人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出租且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以上的”等6种可执行住房公积金情形,《指导意见》的施行,巩固了全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助力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席会上,自治区住建厅、高级法院兵团分院、兵团公积金管理部建议为促进兵地融合发展,以施行《指导意见》为契机,将高级法院兵团分院、兵团公积金管理部纳入到《指导意见》施行范围,后续各方将探索建议可行性。自治区高院、自治区住建厅将继续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推动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来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高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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