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宗某这种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分 析
宗某这种情况
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网络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贵阳律师事务所 贵阳交通事故赔偿 贵阳诉讼担保律师 贵阳法务法律咨询 贵阳债权债务律师 贵阳律师在线解答 贵阳交通理赔律师 贵阳知名交通律师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贵州交通事故律所 贵阳免费律师咨询 贵阳律师哪家好 贵阳保全律师 贵阳民事律师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婚姻律师 贵阳工伤律师 贵阳律师咨询,贵阳租房律师 贵阳在线律师 贵阳纠纷律师 贵阳物业律师,贵阳工程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借贷律师 贵阳行政纠纷,贵阳知名律师 贵阳资深律师 贵阳刑事诉讼 贵阳离婚律师,贵阳继承律师 贵阳侵权律师 贵阳土地律师 贵阳拆迁律师